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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党建文选》第一卷、第二卷出版发行
  中共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编辑的《习近平党建文选》第一卷、第二卷,近日由中央文献出版社出版,在全国发行。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围绕建设什么样的长期执政的马克思主义政党、怎样建设长期执政的马克思主义政党的重大时代课题,提出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形成习近平党建思想。习近平党建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发展马克思主义建党学说作出重大原创性贡献,对强党强国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长远指导意义。习近平党建思想源自于马克思主义科学理论,植根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孕育于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伟大实践,具有坚实的实践基础和深厚的理论渊源,是加强新时代党的建设的根本遵循。习近平党建思想是一个贯通历史、现实、未来的开放思想体系,将随着新时代党的建设实践发展而不断丰富和发展。 《习近平党建文选》第一卷、第二卷,收入习近平同志2012年11月至2026年2月期间关于党的建设最重要、最基本的著作,按时间顺序编排,共有报告、讲话、说明、文章、指示、序言等102篇。部分著作是第一次公开发表。其中,第一卷收入2012年11月至2018年6月期间的著作46篇,第二卷收入2018年7月至2026年2月期间的著作56篇。 学习贯彻习近平党建思想,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党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习近平党建文选》第一卷、第二卷的出版发行,为广大党员、干部、群众读原著学原文悟原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党建思想提供了权威教材,对于推动全党进一步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运用习近平党建思想谋划和推进党的建设,以更高标准、更实举措抓好全面从严治党各项工作,不断开辟百年大党管党治党、兴党强党新境界,凝心聚力推动党和国家事业行稳致远,具有重要意义。
中央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关于学习贯彻习近平党建思想的通知》
  新华社北京6月18日电 为深入抓好习近平党建思想学习贯彻工作,中央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关于学习贯彻习近平党建思想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围绕建设什么样的长期执政的马克思主义政党、怎样建设长期执政的马克思主义政党的重大时代课题,提出一系列管党治党、兴党强党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形成习近平党建思想。 《通知》明确,习近平党建思想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建党学说,是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推进党的理论创新的重大成果,是党和人民实践经验和集体智慧的结晶,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深入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学习贯彻习近平党建思想,有利于推动全党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有利于深化党的创新理论武装、推动全党不断提高思想理论水平;有利于持之以恒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推动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 《通知》强调,要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党建思想的科学内涵。深刻领会“坚持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深刻领会“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是党的领导的最高原则;深刻领会“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是新时代党的建设的战略方针;深刻领会“坚持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是党的宗旨立场和价值取向;深刻领会“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是新时代党的建设的根本要求;深刻领会“坚持用党的创新理论凝心铸魂”是党的思想建设的根本任务;深刻领会“坚持锤炼坚强党性”是党员、干部的终身课题;深刻领会“坚持健全上下贯通、执行有力的组织体系”是党的优势所在、力量所在;深刻领会“坚持建设堪当民族复兴重任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是关系党和国家事业的关键性问题;深刻领会“坚持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是保持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有效途径;深刻领会“坚持用严明的纪律管全党治全党”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深刻领会“坚持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方略和反腐败斗争的基本方针;深刻领会“坚持制度治党、依规治党”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长远和根本之策;深刻领会“坚持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是全面从严治党需要牢牢牵住的“牛鼻子”。 《通知》强调,要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党建思想的理论品格。深刻领会习近平党建思想蕴含的坚定理想信念;深刻领会习近平党建思想蕴含的高度历史主动;深刻领会习近平党建思想蕴含的鲜明问题导向;深刻领会习近平党建思想蕴含的强烈使命担当;深刻领会习近平党建思想蕴含的深厚为民情怀;深刻领会习近平党建思想蕴含的科学思想方法。要自觉从中体悟真理力量和人格力量,增进政治认同、思想认同、理论认同、情感认同。 《通知》强调,要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党建思想的实践基础和理论渊源。深刻领会习近平党建思想是对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实践经验的概括和凝练;深刻领会习近平党建思想是对马克思主义建党学说的继承和发展;深刻领会习近平党建思想是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和转化;深刻领会习近平党建思想是对马克思主义政党经验教训的总结和镜鉴。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把学习贯彻习近平党建思想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扎实开展学习培训,精心组织宣传阐释,全面抓好贯彻落实,坚决防止形式主义,真正把学习成效转化为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生动实践。
全国党建工作座谈会在京召开 蔡奇出席并讲话 李希出席
  全国党建工作座谈会6月15日在京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书记处书记蔡奇出席会议并讲话,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李希出席会议。 会议认为,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围绕建设什么样的长期执政的马克思主义政党、怎样建设长期执政的马克思主义政党的重大时代课题,提出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形成习近平党建思想。习近平党建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发展马克思主义建党学说作出重大原创性贡献,对强党强国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长远指导意义。 会议指出,习近平党建思想是加强新时代党的建设的根本遵循。这一思想鲜明提出坚持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坚持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坚持用党的创新理论凝心铸魂,坚持锤炼坚强党性,坚持健全上下贯通、执行有力的组织体系,坚持建设堪当民族复兴重任的高素质干部队伍,坚持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坚持用严明的纪律管全党治全党,坚持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坚持制度治党、依规治党,坚持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内涵丰富、体系严密。这一思想源自于马克思主义科学理论,植根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孕育于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伟大实践,具有坚实的实践基础和深厚的理论渊源。这一思想彰显了坚定的理想信念、高度的历史主动、鲜明的问题导向、强烈的使命担当、深厚的为民情怀、科学的思想方法,明体达用、体用贯通,具有鲜明的理论品格。这一思想贯通历史、现实和未来,将随着新时代党的建设实践发展而不断丰富和发展。 会议强调,学习贯彻习近平党建思想,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党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要组织推动党员、干部读原著学原文悟原理,知其然又知其所以然,进一步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要组织开展体系化学理化研究阐释,深入阐释这一思想的原理性成果、原创性贡献和科学体系、丰富内涵、精神实质、实践要求,以党员、干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进行宣传。要持续推动学习贯彻习近平党建思想走深走实,引导各级党组织自觉运用习近平党建思想谋划和推进党的建设,以更高标准、更实举措抓好全面从严治党各项工作。 石泰峰主持会议,李书磊、刘金国、穆虹出席会议。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全国党建研究会、浙江省委组织部、北京大学负责同志作交流发言。中央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单位、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全国党建研究会负责同志,专家学者代表等参加会议。
中办印发《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新华社北京5月18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发展党员工作是党的建设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程。各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要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把抓好发展党员工作作为重大政治责任,认真贯彻执行《细则》各项规定并加强督促指导,坚持标准,严格程序、严格把关、严肃纪律,不断提高发展党员工作质量。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加强教育培养,强化思想入党,从严政治审查,深入考察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素质和现实表现,严把入口关。不断优化党员队伍结构,注重从青年和产业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中发展党员,做好在新兴领域发展党员工作,进一步夯实基础,不断增强党的号召力凝聚力影响力。 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细则》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党中央。 《细则》全文如下。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2014年5月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  2014年5月2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  2026年4月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修订  2026年5月1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发展党员工作,提高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中国共产党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党的基层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严格程序、严格把关、严肃纪律,发展政治品质纯洁的党员;坚持综合平衡、分类指导,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四条  党组织应当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增进对党的感情,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五条  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六条  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工作、学习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向工作、学习单位所在地党组织,单位主管部门党组织或者居住地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没有工作、学习单位的,应当向居住地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流动人员还可以向流动党员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第七条  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学习工作经历、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遵纪守法以及家庭情况等基本情况,并向其介绍党的基本知识、党员的标准和条件。 第八条  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党支部委员会会议(不设党支部委员会的由党支部党员大会,下同)研究决定后,报上级党委备案。 第九条  党组织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由经过一定时间党内生活的锻炼、能够用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先锋模范作用发挥比较好、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责任心强的党员担任,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和阐释共产党人的信仰信念,介绍党的基本知识,引导其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二)经常谈心谈话,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在《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上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对因工作岗位发生变动无法正常履行职责,以及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培养联系人的,党组织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第十条  党组织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章、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党的纪律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一条  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和基层党委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第十二条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单位或者居住地党组织。原单位或者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入党申请书、《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等材料转交现单位或者居住地党组织。现单位或者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以连续计算。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三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等意见的基础上,党支部委员会会议研究讨论并报上级党委同意拟列为发展对象的,在工作、学习单位或者居住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拟列为发展对象的流动人员,应当在流出地和流入地同时公示。公示结果不影响发展入党的,可以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四条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以由党组织指定。 受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在影响期内的党员,不宜作入党介绍人。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第十五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学习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党支部党员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在《预备党员教育考察登记表》上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第十六条  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深入了解其入党动机、政治素质和现实表现等情况。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坚定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的情况;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现实表现;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急难险重任务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以及网络行为表现的情况;家庭主要成员和重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者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以不函调或者外调。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应当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 政治审查时,基层党委根据需要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执纪执法等相关部门建立政审联审制度。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者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七条  基层党委或者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一般采取线下方式,根据需要也可以采取视频方式。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者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培训时主要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学习党的历史。中央组织部组织编写的《入党教材》,可以作为学习辅导材料。 除个别特殊情况外,未经培训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八条  党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预审。 基层党委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十九条  经基层党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应当在一个月内提交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 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党支部党员大会,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的半数。 第二十条  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一)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主要成员和重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三)党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四)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党员,在党支部党员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一条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党员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政治审查材料等,一并报上级党委(工委,下同)审批。 党支部党员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党支部书记签名。 第二十二条  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审批。 乡镇(街道)党委所属的基层党委,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党支部党员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 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党支部党员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 除另有规定外,临时党组织不能接收、审批预备党员。 党组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讨论和决定发展党员重要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党委审批前,应当指派党委委员或者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第二十四条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 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五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六条  在特殊情况下,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可以直接接收党员。 第二十七条  对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为党和人民利益英勇献身,事迹突出,在一定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生前一贯表现良好并曾向党组织提出过入党要求的人员,可以追认为党员。 追认党员必须严格掌握,由所在单位党组织讨论决定后,经上级党委审查,报省一级党委批准。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应当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二十九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在批复同意接收预备党员后的一个月内,由基层党委或者党支部(党总支)组织进行。 县级以上党委可以在“七一”、国庆等重大纪念日组织集中宣誓。 第三十条  党组织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志愿服务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引导其不断提高政治觉悟,自觉用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第三十一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党支部党员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者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二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支部征求党小组、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党支部委员会审查;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上级党委审批。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党支部党员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党支部党员大会相同。 第三十三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十四条  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工作、学习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所在党组织。原所在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 党组织应当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报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批准,不予承认。 第三十五条  基层党组织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以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三十六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政治审查材料、《预备党员教育考察登记表》、转正申请书等,交党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委或者县级党委组织部门保存。 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实行党员档案电子化管理。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七条  各级党委应当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委(党组)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巡视巡察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对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各级地方党委要加强日常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注重从青年和产业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中发展党员,重视在生产、工作第一线发展党员,做好在新兴领域中发展党员工作,优化党员队伍结构。对具备发展党员条件但长期不做发展党员工作的基层党组织,上级党委应当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必要时对其进行组织整顿。 第三十八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应当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违反规定发展党员的查处情况。 第三十九条  乡镇、街道、国有企业、高等学校等基层党委,按照规定配备一定数量的专兼职组织员。县级以上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应当重视对组织员的选拔、配备和培训,加强业务指导和管理,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十条  各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应当加强对流动党员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具备发展党员条件的流动党员党组织,按照规定做好确定和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和考察发展对象以及预备党员的接收和转正等工作;尚不具备发展党员条件的,做好入党申请人的教育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等工作,并及时向有关党组织介绍情况、转交相关材料。 第四十一条  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纪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查处。 对存在不坚持标准、不履行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等问题的党组织及相关责任人,以及不如实向党组织报告有关情况,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人员,应当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对发展党员工作中的违规违纪典型案例,应当及时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应当综合分析研判,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一律不予承认党员身份,并在党支部党员大会上公布。 第四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的式样由中央组织部负责制定,省级党委组织部门按照式样统一印制,并严格管理。 《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预备党员教育考察登记表》的式样由中央组织部负责制定,其印制、管理等由省级党委组织部门作出安排。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央组织部负责人答记者问见第四版)   《 人民日报 》( 2026年05月19日 01 版)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党建带团建工作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党建带团建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加强党建带团建工作作出部署。 《意见》指出,加强党建带团建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建设的重要思想、关于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坚持和加强党对共青团的领导,坚持党管青年工作原则,健全党建带团建制度机制,贯通党、团、队一体化育人链条,带动共青团进一步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提升引领力、组织力、服务力,全面从严管团治团,切实肩负起新时代新征程党赋予的使命任务,动员引领广大青年坚定不移听党话、跟党走。 《意见》要求,加强党中央对共青团和青年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共青团受同级党委和上级团组织双重领导、以同级党委领导为主的组织领导体制。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列入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纳入干部教育培训内容。各级党委(党组)要指导团的领导机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指导共青团扎实推进对党忠诚教育和理想信念教育,牢固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督促团的领导机关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加强团干部政治能力培养。 《意见》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指导共青团巩固拓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成果,健全落实以学铸魂、以学增智、以学正风、以学促干长效机制;引导广大团员和青年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大力培育有理想、敢担当、能吃苦、肯奋斗的新时代好青年。健全团干部和团员教育培训工作体系,支持共青团常态化开展团干部教育培训,切实加强团员教育培训。 《意见》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加强对团的领导机关建设的指导,支持共青团紧跟党的组织建设步伐,不断巩固拓展团组织的有效覆盖。建设素质过硬的团干部队伍,健全符合群团组织特点的干部管理方式和专职、挂职、兼职相结合的团干部队伍管理制度。充分发挥青年党员在团的工作和建设中的骨干作用。各级党组织要注重从优秀团员中培养和发展党员;加强对少先队工作的领导,指导共青团履行好全团带队责任。支持和指导共青团团结带领青年发挥生力军和突击队作用。规范开展青年五四奖章暨新时代青年先锋奖评选等工作。 《意见》要求,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团干部正确事业观、成长观教育,指导团组织建立团干部为青年办实事工作机制,引导广大团干部不尚虚谈、多务实功,多为青年计、少为自己谋;指导共青团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涵养积极健康向上的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坚持和完善密切联系青年工作机制,走好网上群众路线,切实发挥好党联系青年的桥梁纽带作用。指导共青团从严落实党的纪律要求。指导共青团推进全面从严管团治团,突出政治要求,净化政治生态,保持良好形象;指导团组织严格团员教育管理,严肃团的组织生活,严格纪律执行。 《意见》强调,各级党组织要认真履行党建带团建责任,把党建带团建作为党建工作责任制的重要内容,把团建纳入党建工作规划和考核评价内容。共青团要自觉坚持党的领导,落实党建带团建工作部署,全面加强团的工作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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